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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马克思主义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知识创新对研究项目管理的要求,为保证本院科研人员能够严格按项目合同高质量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出成果、出人才,全面提升学院综合竞争实力,结合我院科研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课题),是指由本院科研人员从国家各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申请或接受的各类纵向、横向科研任务。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签定合同后,均需向学院提交项目任务批准合同或协议书、委托书,以及项目论证材料(包括申请书等)文件各一份,方可完成科研课题的立项并列入院内科研计划。

  第四条 所有项目均应按照要求进入科研系统登记,明确年度项目任务与预期成果、课题组成员、经费预算等。

  第五条 学院对各类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必要时,可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不同形式的抽样检查。

  第六条 所有各类科研项目均应建立完整的科研档案,按计划提交项目各项进展材料(含论文、专利、中期评估及项目总结报告等材料)。

  第七条 科研课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结题。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需提前提出延期申请,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院领导批准,并上报课题任务下达部门,按批复意见办理。

  第八条 科研成果一般包括原始数据资料(含图像、图件、照片)数据、研究报告、论文、专著、专利、图集、软件(含文字注释)、验收鉴定材料、奖励证明等。

  第九条 所有科研成果在课题结束后均按本院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归档,不得失散。保密资料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奖惩措施

  1.所有科研任务取得的成果均按本院科研奖励办法执行奖励。

  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奖励:

  (1) 课题执行出现重大问题或不能结题者;

  (2) 不按要求进行科研系统登记者;

  (3)不按要求及时提供所有归档材料者。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科技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7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