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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

马克思主义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财务管理体制,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更好更快发展,保障学院各项活动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上海应用技术学院财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 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二条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组织执行每年学校批复的预算,坚持预算的刚性原则,不得随意变更预算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和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坚持重大财务支出集体决策和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六条 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三章 财务管理及运行程序

  第七条 编制预算

  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学院收入预算以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为参考,根据预算年度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发展的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预算力求平衡,一般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 经济合同管理

  凡是签订、变更和废除各种事业性经济合同以及涉及学校重大经济利益活动的合同,都要按照职权范围,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并由学校财务处参与。合同正式签订后,应将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交财务处备查。

第九条 收入管理

  按照财务处要求,根据预算组织各种业务收入、经营收入、上缴收入、捐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努力完成收入计划;要将应缴学校的款项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不得拖欠与占用,不得收取本身业务范围以外的款项。

第十条 借款与支出审批管理

  借款与支出的审批实行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制。重大款项和计划外款项的支出严格按学校“三重一大”制度执行。经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管理

各类科研经费拨款与收入,必须进入学校财务处银行账户,办理入账手续。科研经费日常支取,按学校报销规定审批。课题结算,由科技处审批,结算时需附结题报告。科研经费结余,经批准后可用于其它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财产管理

  购置(自建)财产,无论资金来源如何,均由资产处、图书馆、材料仓库所属部门办理验收、入库(交付)手续;实物应建立账册,及时准确记载实物的收入、发出以及废损等变动情况。库存财产或在用固定资产,要定期盘点,做到仓库帐、财务账、实物三相符。废损财产须报资产处批准,并办理废损财产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借出款、应收及暂付款管理

  借出款指学校借给附属单位的周转金;应收及暂付款指学校应收取或结算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各类预付款、周转金、暂付款等;借出款项必须具有借款合同,合同中必须规定借款利息、对逾期不还的处罚约定;各种应收及暂付款应及时清理回收。事后逾期不还且无正当理由者,由财务处负责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违纪占用或挪用公款的,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帮困助学金管理

  帮困助学金按国家及本市规定计提,专款专用。帮困助学金的发放由学生处负责,财务处审核付款。

第十五条 财务保密制度

  学院财务人员应当保守本院的会计信息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院的会计信息。撰写文章、携带文件、对外交谈、接待来宾等,都必须严守会计信息保密制度;财务人员因坚持原则、行使正当职权而受到报复、打击,有权向财务处和学校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修改,由学院研究决定。本条例执行中,如遇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7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