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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试行稿)

编辑:牛亏环 发布时间:2026-01-05 浏览量:


为切实做好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充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研究、勇于创新、积极进取,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合印发的《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转发的《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14〕19号)和《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为使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合理,充分发挥奖学金评定的积极导向作用,结合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学业成绩与学术研究的实际情况,本着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规范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流程,充分激发奖学金制度的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可享受的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的评定。有特殊评定要求的奖学金,另行制定评定办法。

第二章 评定范围

第三条 除特殊说明外,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国家招生计划且在标准学制内注册在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定向、委培研究生、港澳台籍生、外国留学生等需遵循申请奖项的类别,如果不在奖励对象范围内则不适用本办法,不参与奖学金评定。

第四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评定奖学金。

第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参加奖学金评定资格:

1.受到学校警告以上违纪处分的或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拘及以上处理;

2.不诚信,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者;

3.参评学年任何一门必修课程考试有不及格;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者除外);

5.公开发表的论文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行为不端者;

6.学校当年的评审工作开始时已毕业的研究生;

7.未完成缴费义务且未正常注册;

8.参与非法组织及活动的;

9.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六条 评定对象

马克思主义学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人事档案、工作关系全部转入我院)。

注:1.担任职务、获奖、论文与科研成果证明材料的统计时间:研究生入学开学时间至评奖当年截止日期期间。

2.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不重复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论文、专利及其他加分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3.原则上学校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同学不允许参评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和院系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凡发现学术不端行为并经证实者不得申请;

4.成绩优秀,科研能力突出。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应具有一定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所有科研成果只能使用一次,不得以同一科研成果重复申请。同时,在社会实践、文体竞赛、科技创新、学术活动等方面有表现突出者也可进行申请。

第四章 评审原则

第八条 按照学校要求,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成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组长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二级学科点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该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操作工作,需根据当年研究生院下达的名额,开展奖学金申请组织、资格审查、初步评审、终审答辩、确定公示名单等工作并最终确定奖学金获得者。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遵循《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平等原则、回避原则、公正原则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严把评审标准,实行差额评审,切实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确保学院研究生评审工作顺利、有序、安全、圆满完成。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学院拟定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制定并审核通过《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校一等奖学金、校二等奖学金须由研究生本人自愿向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评审表格》等材料(双面打印,一式两份),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盖学院章,一份)、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与初步评审。

(一)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在收到纸质版书面申请后,对申请人申请奖学金的资格进行审查。申请人应对自己所提交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凡不符合申请的,一概退回申请,取消申请人的参评资格,并报资格审查委员会备案。

(二)初步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由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科研成果、学业成绩和社会工作情况等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与分数汇总。

第十三条 最终评审

(一)异议复查。对资格审查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复查。评审委员会应在终审评审会议中首先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结论为资格审查的最终结论。

(二)终审复核。对通过初步评审的申请人,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科研成果分数、学业成绩分数、社会工作分数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最终审核。

(三)终审答辩。根据《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终审答辩会议,对申请人的总分进行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奖学金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十四条 公示

按照学校要求,经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不少于3-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者,应实名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纸质版书面申诉书。

评审委员会收到实名的纸质版书面申诉书后,应当及时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后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违反奖学金评选规则且异议事实成立的,取消相关申请人的参评资格,其名额顺序递补。对弄虚作假、违反评奖规则等情况,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二)异议事实不成立的,应将调查结果反馈给申诉人,并驳回申诉。如学生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 具体报送学校材料根据具体奖学金要求而定,入选者必须配合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完成相应工作。

六章 排序规则

第十六条 计分方法按照所获成果对应分值计分排序(见附件1)。若个别材料存在争议则由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结合排序结果及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名单。

第七章 评定要求

第十八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在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道德或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奖学金评定资格,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通报全院。

第二十条 参评学年内,申请人的科研成果、成绩单与获奖材料等证明材料,只能使用一次,申请人在使用这些证明材料获得了奖学金中的某一项后,不得重复使用同一份证明材料去获得另外一类或项的加分。申请评奖加分的论文、荣誉等材料仅限最近一年内获得或发表。

第二十一条 在参加上一参评年度的奖学金评审时,凡依据一定科研成果与获奖材料等证明材料,已成功获得某一类奖学金的申请人,不得将这些材料重复用于下一参评年度的奖学金评审。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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